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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出炉:两大指引现3大修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2

  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关业务市场规则体系和信息披露质量亟需完善和加强,在此背景下,沪深交易所同日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和《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简称《定期报告指引》),秉持市场发展与监管风控并重的原则,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

  据了解,沪深交易所两个指引发布的内容基本一致。那么本次发布的两大指引究竟讲了哪些内容呢?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发布的指引作了哪些修改呢?

  来,一起敲黑板,划重点!

  1、《风险管理指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各市场参与人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二是建立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定期报告指引》的重点内容为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3、本次正式发布稿较前期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差异有3方面,一是《定期报告指引》删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原则上不得延期披露”的条款;二是《风险管理指引》调整并优化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参与风险类专项计划的现场检查频次;三是《风险管理指引》补充“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表示,为了给各管理人提供充足的信用风险评估时间,首次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报送截止时间延至2018年6月30日。

  风险管理指引三大重点内容:明职责、建体系、立制度

  随着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大幅上升,亟需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目前有关资产证券化规则中对于风险管理的要求较为分散和宽泛,本次指引的起草是基于现有规则框架,对现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同时,结合资产证券化的日常监管经验,在充实内容的基础上提升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据了解,《风险管理指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各市场参与人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建立以管理人为核心的系统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参与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二是建立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管理体系。根据风险程度高低,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管理人应当按照指引规定,根据风险监测和排查结果对专项计划实施分类管理。

  三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指引规定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向交易所报告一次风险分类及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就风险类和违约类专项计划化解处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指引》:充实细化了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

  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基础资产类型不断丰富,产品结构频繁创新,投资者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从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看,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作为主要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文件,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足及风险揭示不充分等问题,影响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为此,《定期报告指引》在现有存续期信息披露框架下,充实细化了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方便投资者决策参考,发挥定期报告的风险揭示作用。《定期报告指引》的重点内容为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关于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重点细化披露内容如下:一是基础资产情况,对基础资产运行情况的披露内容进行了细化,按照债权类、基础设施等经营收益类、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财产权利类和其他类共计四大类基础资产作出分类披露要求。二是现金流管理情况,重点要求管理人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路径中各账户归集、划转、使用资金的时间、金额情况,并说明资金归集、划转、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三是增信措施情况及其执行情况,明确要求管理人应披露增信措施的变化、触发与执行情况,并按不同增信主体类型披露其资信情况等内容。

  关于年度托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重点细化披露内容如下:一是托管人在报告期内对管理人的监督责任,披露是否认真复核管理人的每项管理指令,管理指令是否有违反相关规定或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形,是否有损害资产支持者利益的情形等。二是专项计划资金运用、处分情况,包括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明细情况、闲置资金投资情况、借款情况等。

  正式版指引较征求意见稿有三大修改

  2018年3月22日至4月6日,沪深交易所就两个指引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比较之下,本次正式发布稿较前期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有3大差异。

  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出炉:风险管理指引和定期报告指引同时颁布,两大指引现3大修改

  (《定期报告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有的第七条内容已删除)

  一是《定期报告指引》删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原则上不得延期披露”的条款,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不得申请延期。

  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出炉:风险管理指引和定期报告指引同时颁布,两大指引现3大修改

  (注:红色为新修改内容)

  二是《风险管理指引》调整并优化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参与风险类专项计划的现场检查频次。征求意见稿要求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参加风险类专项计划的每次分配收益前的现场检查。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考虑到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频率为月度,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及灵活性,将相关负责人参与风险类专项计划现场排查的要求减少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出炉:风险管理指引和定期报告指引同时颁布,两大指引现3大修改

  (注:红色为新修改内容)

  三是《风险管理指引》补充“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鉴于资产服务机构在存续期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且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针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的情形增加一款内容:“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