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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资金须银行托管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1-12-31

   12月26日,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该厅近日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宁夏银保监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加强全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各项要求。

    《通知》对严格收费监管、严格拨付使用、严格合同使用、严格信息公示、严格票据管理、严格贷款监管、严格托管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收费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一家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培训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培训费资金。以现金形式收取的费用,应全部归集至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打折、优惠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拨付使用

    从监管专用账户向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应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如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监管专用账户上应留有余额,且额度不低于该培训机构届时未消课资金总额。资金拨付需经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家长)共同确认已完成的课时或服务项目,并经教育部门或其他相应主管部门审核,托管银行按照审核文件进行预收费资金拨付。

    ■合同使用

    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最新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教监管厅函〔2021〕10号),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退费约定

    对学员和家长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要按照约定扣除消费金额后退还剩余金额。原则上,培训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款。

    ■信息公示

    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和退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和退费标准、退费时限、退费流程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收取费用前向学员主动讲清,在合同约定中明文写清。

    ■票据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合法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