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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境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明年2月起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1-12-31

  12月24日,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根据我区印发的《宁夏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从明年2月1日起,凡在宁夏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了解到,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通常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22%;交通运输、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10%;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15%。 

  据介绍,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予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周期不足1个月且使用农民工人数少于10人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上述情形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情形。对于依规未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及时核定工资数额,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足额支付至农民工本人。 

  自治区将建立全区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市、县开展监控预警工作,全流程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总承包单位未开立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形,由人社部门依法予以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裴艳)